稅法對會務費沒有規定相關內容,但稅法對會議費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應規定。依據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》第五十二條規定,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、會議費、董事會費,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,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,否則,不得在稅前扣除。
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:會議時間、地點、出席人員、內容、目的、費用標準、支付憑證等。
《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》(國管財[2006]426號)規定,
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(含會議室租金)、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、辦公用品費、文件印刷費、醫藥費等。
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,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、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。
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,企業應將會務費(會議費)、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,不能將會務費、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,否則對企業將產生不利影響。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、會務費、董事費,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,均可獲得稅前全額扣除,不受比例的限制。例如發生會務費時,按照規定應該有詳細的會議簽到簿、召開會議的文件,否則不能證實會議費的真實性,仍然不得稅前扣除。同時,不能故意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會務費、差旅費中核算,否則屬于偷稅。
例如:A企業2008年度發生會務費、差旅費共計18萬元,業務招待費6萬元,其中,部分會務費的會議邀請函以及相關憑證等保存不全,導致5萬元的會務費無法扣除。該企業2008年度的銷售收入為400萬元。試計算企業所得稅額并擬進行納稅籌劃。
根據稅法的規定,如憑證票據齊全則18萬元的會務費、差旅費可以全部扣除,但其中憑證不全的5萬元會務費和會議費只能算作業務招待費,而該企業2008年度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2萬元(400萬元×5‰)。超過的9萬元(6萬元+5萬元一2萬元)不得扣除,也不能轉到以后年度扣除。僅此項超支費用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.25萬元(9萬元×25%)。
按照現行的有關制度規定,“會務費”中如果能明確區分內容,屬于就餐、住宿等一律作為“業務招待費”處理,不能在“公務費---會議費”中列支。這種比較絕對化的規定和處理辦法,有些不合情理,也是造成目前“會務費”瞞瞞藏藏的間接原因。
“會務費”有兩種情況:
一種是本單位召開業務會議,發生的費用剔除從參加會議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額,或者全部由會議組織者支付;
另一種是參加上級或其他單位組織的會議,由會議組織者收取的代辦費用。以上兩種情況中都包含了召開會議所發生的一切費用,當然也可能有餐費、住宿等費用,如果對上述情況不加區分,一視同仁,顯然是不合情理的。第一種情況所發生的費用,應該能夠區分內容,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質區別對待,把租用會議場所費用、會議資料費、交通費等列為“公務費---會議費”,把餐費、住宿費等列為“業務招待費”,一般不應該出現所謂的“會務費”發票;但第二種情況完全不同,參加上級或其他單位組織的會議,只要合情合理,都應該屬于“會務費”范圍,憑會議組織者開具的“會務費”發票在“公務費---會議費”報銷列支,和“業務招待費”根本沒有關系,如果一味的把餐費、住宿等歸入“業務招待費”范圍,不加區分內容的性質,會造成某些單位鉆政策的空子,憑服務行業開具籠統的“會務費”發票入帳,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。
136 0806 8886【加微信請注明來意】
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三街1599號(天府三街與南華路交匯處)